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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最近智財意識抬頭,本熊一個星期內被問了二個智慧財產權爭議案件,都是跟所謂「 著作權 」有關,今天就來簡介一下到底怎麼用別人的著作,才不會有爭議。
  

 


  
到底什麼是著作權爭議呢?舉幾個例子:

 

 


  
進戲院直播?________BUSTED


論文抄襲事件?_______BANG有罪


抓別人網拍照片自己賣?___你已經死了


翻玩T?__________有點爭議不一定 

 

 

 


  
著作權法其實管很寬,一不小心就會觸法。
  

 

 


  
首先,什麼是著作?

 


著作範圍非常廣,結論上來說只要是人類創作出來的東西,無論是舞蹈、畫作、文字、影像或是任何可以顯露出創意的東西,都可能會列入著作中,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甚至最高法院跟智財法院曾經有A片到底屬不屬於著作權的爭議,最高法院認為因為太A了所以不算,但智財法院認為A片對於體位設計(?)、拍攝手法等等還是有所謂的獨創性與原創性,應該還是要予以保護,至於誰對誰錯就見仁見智了。

 


  
  
所以本熊在處理智財爭議時,第一步就會攻擊對方所主張受侵害的著作,並不具備著作權的要件,也就是說你這東西根本太低端了,不算是著作,所以你不能對我主張著作權!(本熊知道聽起來很汙辱人,但這只是訴訟攻防手段拜託不要記恨。)
  

 


  
接著,只要是被認定屬於著作,就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舉凡翻拍、影印、公開播送、改作,基本上你想的到的任何著作使用方式,其實在法律上都是專屬於著作權人的喔,只要未經同意使用,就會落入侵害著作權的情況。

 


  
  
但這樣會不會太誇張了?
  

 

 


  
法律規定得這麼嚴,讓人民活不下去啦!!也不利著作權的推展吧?

 


因此智財法特別舉出了一個概念叫做「 合理使用 」,只要是合理使用,就不算是侵害著作權喔。

 


  
  
著作權法有列舉出一些合理使用的方式,例如只是私用,或用在報導、評論、教學、研究裡面,或是不收錢公開表演等等。更舉出了一些法官在審理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時應考慮的點,例如為什麼要使用別人的著作、使用別人著作的比例或是會不會因此讓著作權人受到損失。
  

 


  
也因為法律給予法官蠻大的心證空間,因此是否符合合理使用,通常都是訴訟中兵家常爭之地,雙方各會舉出是否符合上面那些要件的證據,來說服法官說算不算合理使用,基本上訴訟成敗就在這了。

 


  
  
本熊曾處理一件因為拍攝公益紀錄片,多次拍攝到某家公司產品設計,被該家公司提告,認為該LOGO屬於著作部分,而該拍攝手法已經侵害到該公司的著作權。最後的結果是因為該紀錄片非屬商業使用、又沒有侵害到公司的市場(反而可能有廣告效用),拍紀錄片也不是要利用該設計等理由認為屬於合理使用而不需要賠償對方,這個例子也說明了並不是所有的著作使用方式,都會是違反著作權法的。
  

 


  
另外,違反著作權法除了要賠錢給對方之外,甚至還有刑責的喔,不可不慎。

 


  
  
最後跟各位分享,之前本粉絲團小編自己用小畫家PS照片想說不要麻煩美編,結果被美編嘴了一波,說P的有夠醜他不能接受(這好像算是改作...)。本熊知錯了,下次會請教專業人士的。由此可知著作權常存於我們生活之中,一不小心就會發生類似爭議,本熊也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著作權合理使用喔。
  

 

 


  
#法律魚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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